2015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4月3日付款,乙公司4月15日交付“大米”牌手机一批。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的“大米”牌手机频频传出爆炸新闻,质监局介入调查。随后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4月3日未付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大米”牌手机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大米”牌手机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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