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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除包含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外,《证券法》和《公司法》还就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为主体。证券交易所除提供证券服务外,还依法承担部分一线监管职责。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监督管理。《证券法》第5章、第9章和第10章分别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其核心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并以此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4项法定措施:
①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②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③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④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8项法定职责:
①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核准权或审批权;
②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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