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复议调查
B.行政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受理
D.行政复议决定
E.行政复议宣判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2011年)
A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B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C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
D不论是否在申请A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A.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
B.行政复议案件终结审理
C.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D.行政复议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