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

某市高新区离老城区较远,且公交车班次很少。高新区企业的员工大部分居住在老城区,他们经常会因为无法按时坐上公交车而迟到。为此,公交车公司大量增加了高新区与老城区之间的公交车班次,以满足这些员工的乘车需求。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善,这些员工依然经常迟到。

A.高新区的许多企业都调整了上班时间

B.部分原来开车上班的高新区企业员工改为乘坐公交车

C.由于道路狭窄,公交车班次大量增加后经常出现长时间塞车

D.许多原本乘坐公交车上班的高新区企业员工改为开车或乘坐出租车

某市高新区离老城区较远,且公交车班次很少。高新区企业的员工大部分居住在老城区,他们经常会因为无法按时坐上公交车而迟到。为此,公交车公司大量增加了高新区与老城区之间的公交车班次,以满足这些员工的乘车需求。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善,这些员工依然经常迟到。

以下哪项为真,最能解释上述现象?

A.高新区的许多企业都调整了上班时间

B.部分原来开车上班的高新区企业员工改为乘坐公交车

C.由于道路狭窄,公交车班次大量增加后经常出现长时间塞车

D.许多原本乘坐公交车上班的高新区企业员工改为开车或乘坐出租车

南宁市高新区是()级高新区。

A.自治区级

B.市级

C.县级

D.国家级

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有序开展国家高新区扩容,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区域创新的()和()的重要基地。

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对辖区内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进行全面抽检。经过抽验,发现四川省成都正和药用胶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产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产的第1~4批次的胶囊铬严重超标。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扣押了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胶囊,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并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作出吊销正和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万元的决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缴纳罚款和滞纳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直接将查封、扣押的厂房、设备予以拍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将冻结的资金予以划拨,所得款项予以抵缴罚款和滞纳金。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5月5日的执法过程中,还发现正和公司的办公楼厚德楼涉嫌违建,遂抄告高新区规划局。高新区规划局于2012年5月10日经过现场勘测确认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遂于5月20日发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必须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楼。问题:1.案例中,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行为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2.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强制带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3.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的行为合法与否?为什么?4.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拍卖和划拨行为的做法合法与否?为什么?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直接予以拆除?6.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仍在厂房加速生产药用胶囊。则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对正和公司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生产?为什么?7.如果正和公司不服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某市高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其管理的国有电缆厂出售,该厂的承包人张某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张某可以提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
A、某市高新区人民政府
  B、某市高新区国资委
  C、某市人民政府
  D、某市国资委

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日前发布2013年全国105家高新区最新综合排名,长沙高新区实现营业收入突破2000亿元,排名()

A、14

B、15

C、16

D、17

亚欧大陆桥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区的中心是()a.北京中关村b.西安——杨凌高新区c.深圳高新区


你报考单位所在的市(淄博市)现辖_____。

A:6区3县,1个国家级高新区和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

B:5区3县,1个国家级髙新区和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

C:7区3县,1个国家级高新区和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

D:5区4县,1个国家级高新区和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

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有序开展国家()扩容,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区域创新的重要节点和产业高端化发展的重要基地。

A、特区

B、经济区

C、高新区

D、自贸区

国务院下发文件(国函【2015】171号),国务院正式批准德州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

A、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B、德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C、国家高新区

2010年9月21日,泰州___\__正式通过了国家9个部委的联合验收。这是继______之后,我市的第二块“国”字号金字招牌。

[  ]

A.经济开发区 凤凰河旅游区    B.出口加工区  医药高新区C.经济开发区 医药高新区     D.出口加工区  凤凰河旅游区 

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A:我生长在戏剧之家,豫剧对我一点都不陌生。
B:“十五”期间,国家将重点支持五个高新区的发展,我省的西安、杨凌两个高新区均在其中。
C:通过中国男子足球队的表现,使我们认识到具有良好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
D:我们的报刊、电视、网络和宣传媒体,更有责任做出表率,杜绝用字不规范现象。
【选做题】2003年,李吉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北湖园艺场建设房屋用于养殖业。2014年7月30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以需要对李吉程所建房屋进行规划检查为由,对李吉程发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李吉程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红线图等有关手续,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监察大队接受检查。同日该大队对李吉程所建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确认李吉程在上述地点建设五栋一层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均为1558平方米。2014年8月6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以李吉程未能提供上述房屋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为由予以立案。2014年8月7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处告字(2014)第1039号),告知李吉程其在上述地点所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并告知李吉程如有异议,收到该告知书后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听证。2014年8月14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南高新管处字(2014)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吉程所建的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李吉程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李吉程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4年10月29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对上述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李吉程以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且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另外还请求:判令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其生猪和生产设备及财物等经济损失共1239052.5元。李吉程提交的证据有:养殖场生猪照片但无制作说明,没有注明照片的原始出处及拍摄时间;损失赔偿清单但无法提供其它相关票据相互印证。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动产损失的存在。材料一:《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材料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13条规定: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高新区具体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14条第1款第(7)项规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材料三: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1)54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实行特区式封闭管理的意见》(南发(2001)55号)文件精神,已将南宁市规划管理局部分职能授予南宁高新区管委会。2001年12月28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与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授权书》,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违章建筑处罚权等授予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根据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宁街道办(办事处)、吴圩镇实行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1)26号)的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南宁市西乡塘区将安宁街道(办事处)成建制委托南宁高新区进行代管。材料四:《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材料五:《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问题:1.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是否有职权作出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李吉程不服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谁为被告?2.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本案法院应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作出何种判决?4.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为什么?5.本案原告主张赔偿室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新三板挂牌企业必须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高新区注册的企业。

A、对

B、错

不属于新产业空间区域的是()。

A.高新区

B.科研区

C.开发区

D.保税区

下列不属于新产业空间区域的是()。

A.高新区

B.自治区

C.开发区

D.保税区

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基地是()。

A.高新区

B.开发区

C.保税区

D.商业区

2003年,李吉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北湖园艺场建设房屋用于养殖业。2014年7月30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以需要对李吉程所建房屋进行规划检查为由,对李吉程发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李吉程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红线图等有关手续,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监察大队接受检查。同日该大队对李吉程所建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确认李吉程在上述地点建设五栋一层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均为1558平方米。2014年8月6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以李吉程未能提供上述房屋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为由予以立案。2014年8月7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处告字(2014)第1039号),告知李吉程其在上述地点所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并告知李吉程如有异议,收到该告知书后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听证。2014年8月14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南高新管处字(2014)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吉程所建的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李吉程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李吉程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4年10月29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对上述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李吉程以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且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另外还请求:判令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其生猪和生产设备及财物等经济损失共1239052.5元。李吉程提交的证据有:养殖场生猪照片但无制作说明,没有注明照片的原始出处及拍摄时间;损失赔偿清单但无法提供其它相关票据相互印证。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动产损失的存在。材料一:《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材料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第13条规定: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高新区具体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14条第1款第(7)项规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材料三: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1)54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实行特区式封闭管理的意见》(南发(2001)55号)文件精神,已将南宁市规划管理局部分职能授予南宁高新管委会。2001年12月28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与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违章建筑处罚权等授予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根据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办发(2011)26号)的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南宁市西乡塘区将安宁街道(办事处)成建制委托南宁高新区进行代管。材料四:《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材料五:《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题目:1.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是否有职权作出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李吉程不服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谁为被告?2.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本案法院应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作出何种判决?4.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为什么?5.本案原告主张赔偿室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单项选择题]不属于新产业空间区域的是()
A.高新区
B.科研区
C.开发区
D.保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