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 - 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核与辐射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同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