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
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
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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