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7年4月,甲为其所有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2007年4月3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2日24时止。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007年9月16日,甲雇佣的司机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投保车辆受损,甲因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保险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为碰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甲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车辆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有约定为由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保险合同成立后,在寄送的保险单上印制了以下字样"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保险公司认为上述提示履行了该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甲全部损失41774.53元,其中包括车辆修理费1510元,甲己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23690.03元,依据生效判决给付的医疗费用6054.5元、雇用保姆费用2700元、伤者的精神损失费7000元及法院诉讼费820元。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