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国十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的推动下,201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保监会三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A、2400元/年
B、2000元/年
C、250元/月
D、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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