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追索权双保理业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销货方开户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销货方立即回购,或要求销货方对该保理融资追加交通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A、销货方在我行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B、销货方对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
C、销货方对购货方的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购货方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
D、销货方连续2次不按时足额回购应收账款;
E、我行认为应立即停办保理业务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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