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台资电子公司主要从事变压器、整流器等电子原件产品的生产,其生产工艺采用QV-239溶剂,造成二甲苯废气超标排放。环保局对其进行常规监测中,测得二甲苯超过标准值,因此,环保局以电子厂超标排放二甲苯废气,对其征收二甲苯废气超标排污费。电子厂以环保局监测结果无效,应以监测站结果为准,是计算方法错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问环保部门的监测结果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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