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8年12月委托黄河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0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35000元(不含增值税),黄河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5000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甲公司将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时,其入账成本为( )元。
A.135000
B.150000
C.152000
D.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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