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党人本来就十分反对“午夜法官”的做法。麦迪逊自然不将这些任命书送达给那些联邦党人的“午夜法官”。在马歇尔的支持下,被亚当斯政府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法官的威廉•马伯里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发出命令书,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将委任书送交给他。这个案子为马歇尔建立司法审查的原则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宣布对此案的判决。他首先肯定马伯里有权得到他的委任书,理由是当一份联邦政府的委任书在被签署和贴封之后就已完成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被委任的人因而“也获得了由此产生的获得职位的法律权利”;如果政府不将已成为法律的委任书送交给被委任人,就等于政府侵犯了被委任人正当的法律权利;而“被委任人的国家必须为他受损的权利进行补偿或补救”。其补救办法是:最高法院虽无权命令一个联邦官员履行他职权以外的责任,但有权命令他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有权命令国务卿将委任书送交被委任人,因为这是国务卿的职责。根据普通法,法院可向国务卿发出传令,命令他将委任人送达被委任的人;而且国会在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第十三款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发出传令。不过,马歇尔又认为:最高法院不能对国务卿发出传令,因为1789年《司法法》在允许最高法院发出传令时已经越出了宪法授予的权力。宪法第三条规定最高法院的原始司法权只限于受理上诉的案件,并不包括向国务卿发出传令;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命令书的时候,实际上将联邦宪法规定的原始司法权扩大了。既然司法法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发出命令书的规定“在宪法上找不到根据”,最高法院也就不能发出这样的法院命令。针对司法法与宪法的冲突,马歇尔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他说:当一条联邦法律舜口宪法发生冲突时,最高法院必须就其合法性作出裁决。决定什么是法律以及哪一条法律是法院必须依循的最终根据和准则,“毫无疑问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职责”;如果一个联邦法和宪法用于同一案件而两者之一必须被实行的话,最高法院的决定当然是以宪法为准。因此,在马伯里案中,最高法院不能依1789年司法法的规定向国务卿发出命令,因为宪法并未明确地将这种权力授予最高法院。马歇尔进一步推论,如果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国会是否有权授权法院去发布传令呢?他认为是没有的,理由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通过宪法让与的,宪法的目的就是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如果宪法所设的限制可以任意被忽视的话,宪法还有何用?宪法还有什么权威可言?他宣布,1789年的《司法法》的第13条是违宪的。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美国通过本案确定了哪项制度?(P216)(2)该项制度有哪些特点?(P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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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银团贷款也叫辛迪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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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I、II、III、IVB、 I、II、IV、VC、 I、III、IV、VD、 I、II、III、I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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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银团贷款表述正确的有( )。
    A.也叫辛迪加贷款
    B.分散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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